2020年國家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萬元尋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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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鏈接】
9月22日,家住杭州某小區(qū)的周先生爆料,日前所住小區(qū)的一業(yè)主發(fā)布了一則尋貓啟事,說自家貓丟了,愿意給提供線索的熱心人1萬元作為酬謝。后貓被同小區(qū)“牛媽”發(fā)現(xiàn),經(jīng)過失主確認,就是她家的貓。22日,發(fā)現(xiàn)貓咪的“牛媽”在群里發(fā)消息,指責失主拒絕支付“賞金”,有失信用。而貓主人說,酬金已經(jīng)給了另外的人了。此外,“牛媽”還發(fā)現(xiàn)貓主人有撒謊的嫌疑。她出示了一組微信截圖顯示,小區(qū)寵物群網(wǎng)友群策群力幫貓主人逃避付報酬,其中就包括唆使失主作假,謊稱這10000元酬金給了別人。9月23日,“萬元尋貓未兌現(xiàn)女子”道歉,承認轉賬造假。
【綜合分析】
失主“萬元尋貓”,并不只是簡單的“拾物該不該有酬”的話題。類似尋貓、尋狗或尋失物啟事、尋人啟事等懸賞廣告不少,但在當今社會,有許多人法律意識淡薄,發(fā)懸賞廣告時重酬承諾,當有人完成了懸賞廣告的要求,符合酬謝的條件,卻又翻臉不認賬。有人還會“溫情脈脈”一點,比如給完成指定行為的人一定報酬,但不完全兌現(xiàn)承諾;有的人會找借口不兌現(xiàn),比如稱已經(jīng)有人先找到,對方不具備酬謝條件等等,這是一種不履行自身承諾的行為。
既然不愿或無法支付高額的懸賞金,就不應當發(fā)布這些夸大虛空的金額信息,《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這也是法律對諾而有信基本原則的維護,由此可見,這種行為已然是一種失信行為,違背了契約精神。同時難以兌現(xiàn)的懸賞廣告,也會加劇人與人之間的不信任感,讓社會誠信缺失變得更加嚴重。
【相關問題】
一是缺乏誠信,契約精神不足。這起事件引起眾人熱議,無疑是讓誠信問題的折射,小區(qū)是個“群居部落”,居民的交互密度較高,也由此形成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需要相互的信任來協(xié)調相互的關系。諾而不踐暴露的是個人品德有損?!皯屹p”不兌現(xiàn)、失信于眾,出爾反爾的行為無疑是對誠信的踐踏和對良善的戲耍,即便是貓找回來了,也得不償失。
二是法律意識缺失。在我們的生活中,類似由“懸賞承諾”導致的爭端并不在少數(shù)。從立法角度說,相關的法律安排不可謂不明確。《物權法》規(guī)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蓖瑫r為了定分止爭,貫徹民事法律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明確規(guī)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由此可見,中國對于此是有明文規(guī)定的法律規(guī)程,而開出“空頭支票”的人顯然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jīng)違反了法律的基本準則。
三是責任義務意識淡薄。對于拾物到底該付多少報酬,或許沒有明確的標準,但其中還是有些共識:比如說到做到、言而有信;又比如合理補償對方的誤工費用,對付出的勞動給予相應報酬等等。因此,“牛媽”作為發(fā)現(xiàn)貓的人,收不收酬金是幫助人的事。但是作為失主,應該履行承擔自己的責任,履行自己的義務,主動表達誠意,給予幫助者應有的尊重,而不是逃避責任,一味要求對方“拾金不昧”,義務幫忙,這才是“道德綁架”。
【相關對策】
一是要加緊理論研究。在理論上,我國對懸賞廣告的性質理解還存在很大分歧。“單方行為說”與“契約說”導致的結果不一樣,對其性質采契約說是造成紛爭不斷的重要原因。為此類糾紛的發(fā)生?,F(xiàn)在法律界應當結合我國懸賞制度的社會實踐,對懸賞廣告的概念、性質等加以明晰、規(guī)范、系統(tǒng)化。
二是加快完善立法。針對我國懸賞制度的社會實踐及存在的問題,有權機關應加快立法步伐,盡快制定出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使懸賞制度在法律化、程序化的軌道上順利施行,對懸賞廣告的具體內容、構成要件加以嚴格的規(guī)定,如對行為的完成標準,對酬金標準、報酬的給付辦法、給付時間,對廣告的主體(或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民事主體)、形式(或口頭、或書面、或報紙、或廣播電視或張貼欄等等),及其它權利義務都做出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以保障交易安全。
三是提高民眾法律意識、責任意識。懸賞廣告承諾履行問題,既是一個法律問題,同時在社會中也是一個道德倫理問題,民眾需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識,了解到發(fā)布懸賞信息背后的權責、債務關系,自覺履行應當償付的責任,而才能夠化解此類矛盾,減少糾紛的產(chǎn)生。
四是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凈化社會秩序。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是全人類所認同的道德規(guī)范,誠信,對于提升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促進經(jīng)濟的發(fā)展、社會的穩(wěn)定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意義,因此社會中的個人應自覺遵守法律,增強誠信意識,增強社會責任感,對不誠信的危害他人的行為盡心監(jiān)督,舉報,勇于使用自己的權利,有關部門加快建立信用監(jiān)督和失信懲罰制度,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執(zhí)法部門加大執(zhí)法力度,減少失信行為。
【權威論述】
懂得感恩、換位思考,并給予一定的回饋,至少信守“懸賞”承諾,這種要求不為過,甚至是基本底線。
——人民網(wǎng)
當承諾作出后,主人就必須遵守,否則,不僅在道德上失信,更在法律上構成了違約。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法制日報》
【高頻金句】
1、莫因小利廢大義。
4、“懸賞”不兌現(xiàn)、失信于眾,也無疑是對良善的戲耍。
2、“重金尋貓,失主反悔”一類事,最惡劣的影響恰恰在于,暴露了法律對于“線索提供者”利益保護的孱弱。
3、毋庸諱言,“賞金激勵”是人們協(xié)助找人尋物的重要動力。而“尋貓”一案,演示了這種“空頭支票”的脆弱。
【案例拓展】
梁海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1年5月12日,被告人梁海文承接了位于佛山市金本工業(yè)園佛山市合竣物流有限公司辦公樓及倉庫建設工程,之后雇請多名工人入場施工。期間,梁海文在收到合同約定的95%的工程款后,以工人工資上漲導致工程虧損為由,拖欠李勝文等22人工資合計人民幣331706元。2013年1月28日,佛山市三水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梁海文支付,被告人梁海文拒不支付并逃匿,2015年4月11日在廣西北?;疖囌颈蛔カ@。2016年4月7日,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梁海文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或個人依法支付勞動者報酬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必須將向勞動者支付報酬作為重要的工作任務予以完成。用人單位或雇主應當靠自身業(yè)已具備的償付能力,而不是依靠使用勞動者后獲取的收益來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否則無異于用人單位或雇主把本應由自己承擔的經(jīng)營風險轉移由勞動者承擔,以對勞動力的無成本無風險的使用來獲取經(jīng)營利潤。
拒付酬金 失主被訴給付報酬2000元
2008年6月6日,劉某在電影院看電影,散場時將裝有一張50萬元匯票、5000元現(xiàn)金等物品的一個公文包遺忘在座位上。位于后排看電影的賈某發(fā)現(xiàn)后,將公文包撿起,在現(xiàn)場等候良久,未見失主來尋,便將公文包帶走,并予以保管。劉某回去后,發(fā)現(xiàn)公文包丟失,便在媒體上刊登啟事,稱:“若有人將公文包在一周內歸還,將予以重謝,并給付酬金2000元?!辟Z某看到啟事后,便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與劉某取得了聯(lián)系,將公文包歸還了劉某,并向其索要酬金2000元。
而此時劉某聲稱尋包啟事許諾給付酬金不是其真實意思,且公文包內有其本人的聯(lián)系方式,賈某應當主動尋找丟包人,物歸原主,賈某沒有這樣做違背了將拾得物歸還失主的義務。而賈某則表示,劉某在報上刊登的啟事是懸賞廣告,屬于要約,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成了歸還行為,屬于承諾,有權請求報酬。雙方發(fā)生爭議,賈某將劉某告上法庭。最終判定在原被告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賈某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懸賞10萬尋線索事后反悔成被告 “民間懸賞”廣告需規(guī)范
2007年10月4日晚上8時許,山東省沂水縣夏蔚鎮(zhèn)某村婦女某某因被面包車撞到后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而死亡。肇事后,駕駛人逃逸。7日,于某的兒子紀某貼出懸賞10萬元尋找目擊證人的廣告。鄰村村民于某看到懸賞廣告后,遂與紀某取得了聯(lián)系,告知愿意提供線索。當天,在于某某的女婿田某的擔保下,雙方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于某提供線索經(jīng)交警認定確定肇事者之日起,紀某于三日內將10萬元交付給于某。
19日,警方根據(jù)于某給紀某提供的逃逸車輛線索,將犯罪嫌疑人張某抓獲歸案。于某多次索要10萬元懸賞金未果,遂一紙訴狀將紀某、田某告上法庭。但紀某表示,當時懸賞只是想著要為母親討回公道,他是在非常氣憤的情況下寫下的懸賞金額,而他認為目擊者也有義務為警方提供線索破案。但是于某認為,既然雙方已經(jīng)簽訂了協(xié)議,紀某就應該付給他賞金。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懸賞廣告具有合同的性質,紀某發(fā)出的“尋找目擊者”廣告視為向社會不特定的人發(fā)出的一項要約。于某接受要約后按照懸賞廣告上的要求向紀某提供了線索,于某與紀某之間的合同關系即宣告成立,紀某就應該履行懸賞廣告里所確定的義務。繼而,于某與紀某簽訂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以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膠州法院對這個案子進行了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xié)議,紀某一次性付給于某懸賞金26000元,并把肇事司機賠償給紀某的面包車也給了于某。
【時評文章】
重酬尋貓言而無信,放大“懸賞承諾”的脆弱性
近日,浙江杭州一小區(qū)業(yè)主家的貓走失,該業(yè)主重酬萬元尋貓。據(jù)錢江晚報報道,業(yè)主“牛媽”發(fā)現(xiàn)小貓并拍照發(fā)到業(yè)主群后,找回貓的失主帶著小禮品上門道謝,卻未提酬金。被問及時,失主解釋稱是其他業(yè)主看到消息通知她的,所以酬金已經(jīng)給了別人。不過,一份群聊記錄卻顯示,有人幫失主“支招”,“你就說(酬金)打給通知你的鄰居了。”
重金懸賞背后的狡黠與算計,讓這場鄰里相助的暖心一幕變成了鬧劇?!芭尅北硎尽岸际青従?,原想著萬一對方要給錢,千萬不能收”,其言下之意“如今跳出追究,純屬為理不為錢”;而失主也透露,“萬元尋貓賞金,已經(jīng)分給了那些提供線索的人”,力圖以此力證自己絕非言而無信之人……至此,這場懸賞尋貓大戲引發(fā)的輿論熱議遠超想象。
在誠信精神被提到空前高度的當下,貓主人的自食其言、出爾反爾,自然說不過去。盡管其主張“酬金已給別人”,卻無法提供相應憑證。此外,再加之被挖出的群聊造假記錄,更是坐實了其可疑行徑。
在我們的生活中,類似由“懸賞承諾”導致的爭端并不在少數(shù)。從立法角度說,相關的法律安排不可謂不明確?!段餀喾ā芬?guī)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钡嬲龔碗s的,其實還在于事實認定環(huán)節(jié)。以本案為例,失主說“早有人提供線索”,之于此“牛媽”很難證偽。而就算真要起訴索取酬金,本著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牛媽”還必須證明確是自己的線索讓失主找回了小貓——這想想都覺得麻煩。
相比于拾得人直接將遺失物交還失主的情形,提供線索之前的“懸賞承諾”的履行、賞金的支付,其實都存在巨大的不確定性。“重金尋貓,失主反悔”一類事,最惡劣的影響恰恰在于,暴露了法律對于“線索提供者”利益保護的孱弱。它讓公眾明白,相關的“懸賞承諾”并無太多約束效力可言,在多數(shù)情況下,失主是否給予賞金,更多還要要看自覺、看心情。這一狀況,會否中傷人們幫忙尋找遺失物的熱情呢?
毋庸諱言,“賞金激勵”是人們協(xié)助找人尋物的重要動力。而個別失主借著小聰明省下“賞金”,今后更多失主卻可能面臨“開出賞金也無人應和”的窘狀。因小利廢大義,概莫如是。(來源:光明網(wǎng)作者:然玉)